(2016)桂1425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龙化攀、王兴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化攀,王兴标,王海军,王兴尚,农贵批,农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5执147号申请执行人:龙化攀,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王兴标,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84年7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王兴尚,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农贵批,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农常文,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海军、王兴标、王兴尚、农常文、农贵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军、王兴标、王兴尚、农常文、农贵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军、王兴标、王兴尚、农常文、农贵批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农常文在银行开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农常文在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处账号为62×××10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1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可以支付。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大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日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