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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0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浩南与沈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浩南,沈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0486号原告徐浩南,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沈剑,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浩南诉被告沈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沈剑的财产在400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沈剑限额在4000000元内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徐浩南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