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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州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陈雄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陈雄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3316号原告:福州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850号3#楼3层。法定代表人:吴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宇,男,公司职员。被告:陈雄群(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67********),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60号。负责人:叶远航,总经理。原告福州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雄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福州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培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