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6-450好欧勤俭诉刘威、程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勤俭,刘威,程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保450号申请人:欧勤俭。被申请人:刘威。被申请人:程庆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欧勤俭与被申请人刘威、程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查封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为本次财产保全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欧勤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威、程庆华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彭莎莎代理审判员 许君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