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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4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金中旅馆诉被告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金中旅馆,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4092号原告沈阳市金中旅馆。投资人黄金龙。委托代理人任伟。被告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云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都鸣。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金中旅馆诉被告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金中旅馆撤诉。案件受理费1829元,由原告沈阳市金中旅馆承担。审判员  佟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