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行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苗合玲与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合玲,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883行初86号原告苗合玲,女,汉族,1958年6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住济源市。被告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宏伟,系该镇镇长。原告苗合玲不服被告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关于2015年1月10日选举村委监委时,发现出嫁闺女刘春梅参加了选举,原告当场向选委会反映,选委会主任王济生同村委委员刘金柱查看选民登记表,经调查王济生说刘金柱查看刘春梅户口是假的,选民资格表并未纠正。于2015年5月9日又选监委,知法犯法。2、克井镇政府镇长王红峰签字让民政所认定刘春梅是否有选举资格,及原告反映问题的处理,有证据和录音。3、2015年5月9日选监委前,没看到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张贴选民表,只看到第一街道公务栏内张贴候选人名单表,有村民签字按印证据。4、打击报复原告儿媳苗燕丽、丈夫贾红宽,户口在本村不发选票,不让参选。5、本村二组苗维升有亲情关系,没资格参选的共11人,其中出嫁闺女有五人,户口不在本村,也不在本村居住,见选民登记表。6、济源市民政局文件认定证据,有异议户口的已参加了选举,并都领取了误工费,应该属于贿选。7、村委会计苗维升,提供其私章,证明刘春梅真实姓名叫刘莹梅,见选民表为姐妹关系都参加了选举。综上所述,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包庇、掩盖、扣押克井村违规选举的全部证据及调查派出所户口证据,不认定其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被告2016年5月16日作了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被告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针对原告苗合玲反映的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监委选举中存在违规选举问题,作出编号LF20150146644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处理意见如下: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按照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选举和罢免,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对已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超过提出异议期限的,不予受理。”克井村村委、监委会选举同时进行,执行统一选民名单;苗合玲在2015年1月10日当场反映问题,不符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二十一条之规定,因此,村选委会没有受理苗合玲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苗合玲提出撤销克井村选举的要求不予采纳。原告对被告作出的上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复函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针对原告反映的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村委违规选举等问题,作出编号LF20150146644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原告不服,请求本院予以撤销,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复函第二条规定,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故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合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慧娟审 判 员 张菊玲人民陪审员 董红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申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