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民终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当涂县瑞恒建筑工程机械厂与当涂县姑孰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当涂县瑞恒建筑工程机械厂,当涂县姑孰镇人民政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终4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当涂县瑞恒建筑工程机械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洞阳村。法定代表人:张茂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当涂县姑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青莲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陈晓员,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东,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当涂县瑞恒建筑工程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当涂县姑孰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当涂县瑞恒建筑工程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张茂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七子,被上诉人当涂县姑孰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当涂县瑞恒建筑工程机械厂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涂县瑞恒建筑工程机械厂自愿撤回其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当涂县瑞恒建筑工程机械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8元,由上诉人当涂县瑞恒建筑工程机械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婕审 判 员 汪振兴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俞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