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苏某某与被上诉人山西省博源超市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某某,山西博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博源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龙,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郝维贤,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永明,山西翰林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旭光审判员 范进斌审判员 王成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红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