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陈斌、陈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陈斌,陈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199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54768644L,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277号。负责人:陈亚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聪,该行职工。被告:陈斌。被告:陈杰。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陈斌、陈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明确表示其将不向本院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梅 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高玲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