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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文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文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1261号原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田庄镇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田茂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琼,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1017号。法定代表人宋和军,总经理。被告徐文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其担保人胡洪涛(身份证号:××)名下坐落于德州市巴塞小镇2号楼1单元1201、1301、1401、1501、1601、1701号的6套房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德州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徐文婷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价值460万元的财产。依法查封原告担保人胡洪涛名下坐落于德州市巴塞小镇2号楼1单元1201、1301、1401、1501、1601、1701号的6套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曼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