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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执复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2016)湘10执复78号何龙珠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龙珠,汝城县君天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范满生,袁凤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执复78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何龙珠。被执行人汝城县君天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满生,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范满生。原审被告袁凤娇。复议申请人何龙珠不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6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查明,何龙珠与汝城县君天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范满生、袁凤娇生命权纠纷一案,该院于2015年10月20日做出(2015)汝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汝城县君天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何龙珠因周少华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2,259.2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何龙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何龙珠、被告汝城县君天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郴民一终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一、撤销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二、由上诉人汝城县君天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范满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上诉人何龙珠因周少华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2,259.20元;三、驳回上诉人何龙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另查明,范满生与袁凤娇于2008年11月14日在汝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双方于2016年5月10日到汝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认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民一终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汝城县君天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周少华的溺水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范满生则对君天农庄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原审被告袁凤娇不是实际侵权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现异议人何龙珠以本案发生在范满生与袁凤娇婚姻关系存结期间为由,要求追加袁凤娇为被执行人,即没有相应的执行依据,也不符合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故对异议人何龙珠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何龙珠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复议申请人的亲人死于原审被告袁凤娇及当时的其丈夫共同经营的农庄,法院判决也是在他们的婚姻关系期间。现依法申请追加原审被告袁凤娇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和执行实践。请求本院撤销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6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直接裁定追加原审被告袁凤娇为本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被告袁凤娇能否为追加为被执行人。在何龙珠与汝城县君天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范满生、袁凤娇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龙珠在起诉时就将袁凤娇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袁凤娇承担赔偿责任。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与本院通过一、二审审理,均未判决袁凤娇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复议申请人何龙珠如对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不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现复议申请人何龙珠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请求将原审被告袁凤娇追加为被执行人,明显与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相悖,应不予支持。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的(2016)湘1026执异1号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龙珠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6执异1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眭 勇审判员 陈春兰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实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