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孙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3刑初47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XXXXXXXX。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1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6)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0日22时33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新密市大隗镇镇区服装一条街由东向西行驶到情缘网吧门口路段时,因边骑摩托车边喝酒,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将被告人孙某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并封装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孙某的血醇含量为146.64mg/100ml。被告人孙某于2014年7月10日被民警从现场带回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6年9月12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证明、抓获证明、羁押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所犯危险驾驶罪行,依法应当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孙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艳玲代理审判员 谢 震人民陪审员 郑丽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