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沈喜与季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喜,季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4民初1194号原告:沈喜,男,汉族,1957年12月21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季丽娟,女,汉族,成年,住栾川县。原告沈喜与被告季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丽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4500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里关系,被告以在县城设花店,需装修与进货为由,向原告借款34500元,并于2015年9月16日写下借据,注明9月2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借款,并于2015年10月20日写下保证书,保证三天还清,逾期每天增加违约金500元。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沈喜现金叁万肆仟伍佰元整,于2015年9月21日前还清。季丽娟。2015年9月16日。”保证一份,保证三天内将欠款结清,逾期一天违约金500元,落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季丽娟以开花店需装修和进货为由向原告沈喜借款34500元,向另一案件原告沈小波借款23000元,并于2015年9月16日向沈喜、沈小波各出具借据一张,约定2015年9月2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季丽娟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15年10月20日向沈喜、沈小波出具共同保证书一份,保证三天之内把欠沈喜、沈小波两人共计60000元结清,否则逾期一天给付违约金500元。本院认为,公民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季丽娟借原告沈喜34500元借款未还,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沈喜请求被告季丽娟归还借款345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沈喜主张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本院支持按月利率2%从2015年9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综上所述,被告季丽娟应向原告沈喜偿还借款345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从2015年9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季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喜偿还借款345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从2015年9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喜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由被告季丽娟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延梅审判员 闫革委审判员 秦瑶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成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1、上诉状副本为被上诉人数(若上诉案件对一审部分当事人无意见,则部分当事人一审是什么地位,上诉状应列为什么地位,如一审原告XXX,也应视为被上诉人数,应给其送达上诉状副本)另加六份。2、盖有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3、是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如果是律师办理上诉事项的,应提交公函和委托书、执业证复印件。二、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费缴费通知单。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七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附:立案庭联系方式0379-6315****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