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覃金庆与柯宇明,茂名市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金庆,柯宇明,茂名市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2192号原告:覃金庆,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广东省。被告:柯宇明,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被告:茂名市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人民南路14号602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金庆诉被告柯宇明、茂名市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金庆在诉讼过程中的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金庆撤诉。案件受理费6402元,减半收取计3201元,由原告覃金庆负担。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美安人民陪审员 黎 娜人民陪审员 杨美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敏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