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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邱明星等与高敦山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明星,高成寨,邱有军,高敦山,邢学勇,邓少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2423号原告:邱明星,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高成寨,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邱有军,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善福,济阳垛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敦山,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邢学勇,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邓少华,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邱明星、高成寨、邱有军与被告高敦山、邢学勇、邓少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邱明星、高成寨、邱有军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明星、高成寨、邱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邱明星、高成寨、邱有军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