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6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方国平、孙世平与被告王凯明、第三人杨素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平,孙世平,王凯明,杨素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6581号原告方国平,男,汉族。原告孙世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博阳,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凯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双连,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文超,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素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平、孙世平诉被告王凯明、第三人杨素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国平、孙世平撤回申请,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国平、孙世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5元(原告已预交),法院退还原告412.5元,下余41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芋人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贾仙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西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