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4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949号原告:张某,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峰,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某,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乔东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峰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