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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4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949号原告:张某,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峰,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某,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乔东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峰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