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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1431号原告张某,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蔬菜办公室职工。被告何某。原告张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善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