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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新联村北门小组与邓明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新联村北门小组,邓明光,邓明庆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2417号原告: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新联村北门小组。法定代表人:张业铨,组长。被告:邓明光,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第三人:邓明庆,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新联村北门小组与被告邓明光、第三人邓明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新联村北门小组撤回起诉。审判员  文惠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