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申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丽与刘全义、刘洪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丽,刘全义,刘洪超,刘子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1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丽,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全义,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刘洪超,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刘子豪,男,1997年4月26日,汉族。再审申请人张丽因与被申请人刘全义及一审被告刘洪超、刘子豪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丽申请再审称:(一)其只是将刘全义的脖子抓伤,属于正当防卫,没有造成其他伤害。(二)刘全义的病历诊断为××,不是殴打所致。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张丽申请再审称其没有造成刘全义受伤住院的问题。一、二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平舆县公安局解放街派出所情况证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张丽与刘全义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造成刘全义受到伤害住院的事实清楚。关于张丽申请再审称刘全义的病历诊断为××的问题。经审查,平舆县人民医院的病历显示刘全义因头部外伤住院,出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右耳耳鸣、××、颈部皮肤擦伤及右上肢皮肤擦伤,故张丽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