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吴踏雪、苗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踏雪,苗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踏雪,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苗立辉,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吴踏雪与被执行人苗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踏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