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8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谢立新与侯正忠、侯正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立新,侯正忠,侯正革,刘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8民初106号原告:谢立新,男,1964年7月24出生,住龙胜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东,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蓝青,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侯正忠,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龙胜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拥军,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正革,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住龙胜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拥军,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佳,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胜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拥军,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立新诉被告侯正忠、侯正革、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立新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立新撤回对被告侯正忠、侯正革、刘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谢立新负担。审 判 长 廖国明代理审判员 满 敏人民陪审员 潘家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双弟书 记 员 李双弟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