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9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飞飞与陈怀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飞,陈怀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9690号原告:王飞飞,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斐、方剑辉,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怀熙,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王飞飞与被告陈怀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怀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飞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整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判决确定之日止);2、被告支付违约金12500元;3、被告承担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陈怀熙因生意周转困难,于2016年5月15日向王飞飞借款5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25日,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款则自愿承担借款金额25%作为违约金支付王飞飞,同时约定利息为年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陈怀熙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款产生诉讼纠纷,则律师费、交通费等由陈怀熙承担,还款期限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还款,故诉诸法院。陈怀熙未作答辩。王飞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款协议书、转账,被告未对上述证据材料提出任何质证意见,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无异议事实如下:2016年5月15日陈怀熙与王飞飞签订借款协议,载明陈怀熙向王飞飞借款5万元,借款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25日,如果陈怀熙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还款,陈怀熙自愿承担借款金额25%作为违约金支付王飞飞,利息为年农村合作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陈怀熙违反上述条款形成纠纷,导致王飞飞诉讼到法院,陈怀熙必须承担王飞飞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强制执行费、交通费等费用。同日王飞飞向陈怀熙转账4.5万元。王飞飞因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3000元。王飞飞当庭撤回要求陈怀熙承担违约金1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陈怀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王飞飞主张其向陈怀熙出借5万元,本院分析认为,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数额为5万元,但王飞飞提供的转账凭证仅转账4.5万元,虽然王飞飞主张另外5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但是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确认双方借款本金为4.5万元。关于利息,借款协议约定利息为年农村合作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王飞飞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故如果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高于月利率2%,则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果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低于月利率2%,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借款协议约定如果陈怀熙违反上述条款形成纠纷,导致王飞飞诉讼到法院,陈怀熙必须承担王飞飞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强制执行费、交通费等费用,故王飞飞要求陈怀熙承担律师费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怀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飞飞借款4.5万元及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高于月利率2%,则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果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低于月利率2%,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二、陈怀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飞飞支付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王飞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7元,由被告陈怀熙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