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5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志良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良,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5149号原告:赵志良,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军,男,汉族。原告赵志良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志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志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王海军偿还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5日,王海军向赵志良借款30000元,并为赵志良出具借条一枚。此款经赵志良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如上所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赵志良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有其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志良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邮寄费22元,合计297元,由被告王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