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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4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冬冬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冬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094号罪犯陈冬冬,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冬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交4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8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冬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冬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陈冬冬悔改表现不足,其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冬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六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一点六分;获得二〇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在服刑考核期间平均每月入账514元,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2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冬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其在服刑考核期间消费较高,缴交财产不够积极,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冬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