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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6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6235号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志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震雷。被告:沈平,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6204.60元。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施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