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9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贾思超,刘阁与马学金,刘二艳及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思超,刘阁,马金学,刘二艳,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839号原告:贾思超,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燕宇花园********号。原告刘阁,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燕宇花园********号。被告马金学,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云阳道云阳东里********号。被告刘二艳,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云阳道云阳东里********号。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2号乐园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陆斌斌。原告贾思超、刘阁与被告马金学、刘二艳、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贾思超、刘阁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思超、刘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