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省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2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建宏,局长。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芳,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华路***号。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书利,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上蔡县人社监罚字(2016)第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5日作出上蔡县人社监罚字(2016)第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单位名称: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16年7月6日对刘贺峰等人投诉该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实施了无故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2、罚款壹万玖仟元整(19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关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上蔡县赵庄廉租房8号楼、9号楼的中标单位为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号楼、5号楼的中标单位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两个单位中标后,通过其项目经理张中印将该工程转包给张文彦,张文彦招用个人进行施工。因张文彦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河南省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文彦招用的工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故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因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赵庄廉租房拖欠农民工工资。申请执行人在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了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农民工工资,涉及的是农民的民生问题,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后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上蔡县人社监罚字(2016)第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该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杨贺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