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1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沈志英与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志英,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317-2号申请执行人:沈志英。被执行人: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泰山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秀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沈志英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