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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传盛与被执行人林雄杰、苏菊妹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传盛,林雄杰,苏菊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江传盛,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雄杰,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苏菊妹,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江传盛与被执行人林雄杰、苏菊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传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56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