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6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哈桂滨诉哈三友等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桂滨,哈三友,张永荣,哈金霞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156号原告哈桂滨,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哈三友,男,1945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永荣,女,1952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哈金霞,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哈桂滨与被告哈三友、张永荣、哈金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桂滨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桂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桂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哈桂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和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