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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蓬登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曲英、董奇等与蓬莱市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英,董奇,蓬莱市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蓬登民初字第700号原告曲英,女,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原告董奇,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原告曲英、董奇共同委托代理人郝庚新,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蓬莱市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蓬莱市钟楼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盖其东,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福,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英、董奇与被告蓬莱市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英、董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晓艳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