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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0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邓子聪、佛山市三水兴信钢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子聪,佛山市三水兴信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07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子聪,男,汉族,1990年6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兴信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国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606民初87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兴信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759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敬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