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3民初2650号原告:贾某甲,民族。被告:贾某乙。原告贾某甲与被告贾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甲、被告贾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婚生女孩贾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14年开始同居,××××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贾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经常打骂孩子,为此双方自2016年7月分居至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女孩贾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贾某乙辩称,孩子由我和我母亲抚养,抚养费我自己负担,我可以再给原告出点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告贾某甲生育一个女孩,取名贾某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中,因故发生矛盾后于2016年7月分居至今,导致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原告生育一个女孩,现未满两周岁仍在哺乳期,且现随原告一起生活,依法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应依法承担抚养费,并有权探望女儿贾某丙。原告主张被告打骂女儿,并提供了女儿受伤的照片,被告辩称没有打骂孩子,不知道孩子身上的伤是什么时间碰的。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女孩贾某丙由原告贾某甲抚养,被告贾某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某甲2016年抚养费1000元,2016年以后于每年的6月1日前给付原告当年的抚养费3000元,给付至女孩贾某丙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二、被告贾某乙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个礼拜六探望女儿贾某丙,原告贾某甲应协助探望。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计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伟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