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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328号被执行人杨某某。根据本院(2016)陕040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杨某某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杨某某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商俊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