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0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沈阳市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辽宁顺兴重型内燃机曲轴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沈阳市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辽宁顺兴重型内燃机曲轴有限公司,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石立顺,王平,石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0114号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4975422-6。法定代表人:于连国,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丹,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员,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孙柏林,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员,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市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艺霏。被告:辽宁顺兴重型内燃机曲轴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张台子镇八棵树村。法定代表人:石立顺。被告: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中段126号。法定代表人:周立军。被告:石立顺,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王平,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石岗,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本院受理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沈阳市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辽宁顺兴重型内燃机曲轴公司、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石立顺、王平、石岗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六被告银行存款23,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自愿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23,000,000元为原告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银行存款23,000,000元;二、冻结被告沈阳市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辽宁顺兴重型内燃机曲轴有限公司、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石立顺、王平、石岗银行存款2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 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