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邓福秀、李翠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福秀,李翠祥,温颖健,温桂生,温静萍,刘小宁,九江翔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许诚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320号申请执行人:邓福秀,女,1947年12月28日,住小松镇王子垅。申请执行人:李翠祥,男,1945年12月21日。住小松镇王子垅。申请执行人:温颖健,男,2002年11月22日,住小松镇罗溪村。申请执行人:温桂生,男,1976年7月12日,住石城县琴江镇。申请执行人:温静萍,女,2001年7月18日,住小松镇罗溪。被执行人:刘小宁,男,1981年10月8日,住石城县琴江镇。被执行人:九江翔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星子县。被执行人:许诚居,男,1966年7月10日,住小松镇蜀口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公司,住石城县琴江镇。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邓福秀、李翠祥、温颖健、温桂生、温静萍申请执行刘小宁、九江翔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许诚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404779.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审判员 黄加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