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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3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3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干平,东台市头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夏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6)苏0981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夏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夏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上诉人夏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迎付审 判 员  周联联代理审判员  王慧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海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