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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奕、董曙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再1号原审原告张奕,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代理人周海燕,博兴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董曙光,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原审被告贾志强,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480号路南平安大厦。负责人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先圣,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张奕与原审被告董曙光、贾志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审原告张奕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原审被告董曙光、贾志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张奕撤回对原审被告董曙光、贾志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二、撤销本院(2015)博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  郭春堂审判员  郭其华审判员  舒志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