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詹启智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启智,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348号原告:詹启智,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65号凤凰会馆605号。法定代表人:乔海燕。原告詹启智诉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现因无法送达,原告詹启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启智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启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启智负担。审 判 长 龚 磊审 判 员 刘泽军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