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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华,贾志国,尚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615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华,个体户。被执行人贾志国,个体户。被执行人尚瑞霞,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执行徐建华申请执行贾志国、尚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54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贾志国、尚瑞霞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时代家园5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被执行贾志国、尚瑞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贾志国、尚瑞霞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贾志国、尚瑞霞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贾志国、尚瑞霞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