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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曲兵、李晓洁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曲兵,李晓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夏云平,行长。被执行人:曲兵,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李晓洁,女,1983年5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曲兵、李晓洁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无下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