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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2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党生与被执行人陈文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党生,陈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2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党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文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党生与被执行人陈文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李党生与被执行人陈文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党生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传增审���员刘军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房元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