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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江苏绿大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张环、吕玲玲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绿大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张环,吕玲玲,沭阳万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财保137号申请人:江苏绿大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新河镇河滨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吕月,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环,居民。被申请人:吕玲玲,居民。被申请人:沭阳万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大润发对面万豪国际酒店。法定代表人张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绿大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环、吕玲玲、沭阳万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沭阳万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沭阳县沭城镇沭阳万豪商务大厦A幢1至4层及地下室、B幢夹层及地下室房屋予以保全(保全总价值40995000元),并由案外人吕兆才提供了房屋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备案在被申请人沭阳万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沭阳万豪国际大酒店主楼(A幢)1至4层地下室、B幢夹层及地下室;总建筑面积为7869.99平方米。其中A1-2面积为554.64平方米,A2面积为1394.71平方米,A3面积为1691.41平方米,A4面积为1691.41平方米,A幢地下室1572.46平方米。B幢夹层263.07平方米,B幢地下室702.29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二、对备案在案外人吕兆才名下的位于沭阳县天津路东侧、人民路北侧第10#楼10-E11、K301-K317、K353-K357、K401-K417、K453-K457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梦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