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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5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民初3502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王某,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霞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乃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米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