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5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民初3502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王某,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霞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乃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米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