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4行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曹丽娟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1496号原告曹丽娟,女,1958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冠武,男,1945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智捷,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委托代理人赵鹏,男,北京市宣房房屋经营公司一分部干部。委托代理人葛寅秋,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曹丽娟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变更公房承租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丽娟诉称,其系原承租人曹某某之女,曹某某因病于2009年8月1日去世。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的政府信息一案公开审理中当庭提交了2000年4月1日与曹某签订的北京市西城区门框胡同2号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原告曹丽娟才得知被告西城区政府于2000年4月1日作出对上述公房由原承租人曹某某过户给曹某的批准过户行政行为。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西城区政府2000年4月1日将北京市西城区门框胡同2号公有住房由原承租人曹某某过户给曹某的批准行政行为无效。经审理查明,原告曹丽娟提供的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2000年4月1日与曹某签订的北京市西城区门框胡同2号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05年11月3日,租期自2000年4月1日始至2003年3月31日止。原告曹丽娟当庭确认,其要求确认无效的被告西城区政府2000年4月1日将北京市西城区门框胡同2号公有住房由原承租人曹某某过户给曹某的批准行政行为即为2000年4月1日变更承租人行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根据该规定,起诉人应提供被诉行为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曹丽娟认为被告西城区政府2000年4月1日与曹某签订北京市西城区门框胡同2号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依据,即为被告西城区政府2005年11月3日与曹某签订北京市西城区门框胡同2号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有关“租期自2000年4月1日始至2003年3月31日止”的记载。该记载系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对租期的表述,并不能否定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05年11月3日,即被告西城区政府与曹某签订北京市西城区门框胡同2号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时间应为2005年11月3日。故原告曹丽娟未能提供被诉行为存在的证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曹丽娟。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鹏审 判 员 向绪武审 判 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孟伟书 记 员 牛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