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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1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连文杰与叶华轩、涂恩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文杰,叶华轩,涂恩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1执634号申请执行人连文杰,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叶华轩,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涂恩和,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连文杰申请执行叶华轩、涂恩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华轩、涂恩和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连文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车辆、林权、工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涂恩和拥有车牌号为闽HXXX**号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叶华轩拥有坐落于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龙山路3号龙山花园X幢XXXX室房产(产权证号20XXX**),该房产已设立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及连文杰,且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叶华轩、涂恩和在银行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叶华轩、涂恩和在林权、工商等管理部门无信息登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车辆、房产,但目前暂时无法变现。现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申请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拥军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