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3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歆让与谢启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歆让,谢启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3733号原告王歆让,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石天堂,北京市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启标,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原告王歆让与被告谢启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学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歆让委托代理人石天堂,被告谢启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歆让诉称,2015年4月,原告通过21世纪不动产房屋中介公司居间与被告签订北京市丰台区底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租赁费并装修房屋后,被告单方毁约不同意将房屋租赁给原告,并承诺返还原告租金及装修损失共计206000元,被告与原告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装修损失76000元,退还押金10000元。并承诺尽快退还租金及损失12000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以没钱为由不履行约定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含赔偿金)120000元,并自2015年6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谢启标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但现在没钱给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原告王歆让与被告谢启标就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底商房屋的租赁事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歆让按合同约定向谢启标支付房屋租金120000元及押金10000元。随后,谢启标将涉案房屋交付王歆让,王歆让以价款76000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同年5月14日,经双方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谢启标同意分两次于2015年6月15日前退还王歆让房屋租金及装修款共计206000元整。现谢启标已退还王歆让装修补偿款76000元及押金10000元,尚欠租金120000元未予退还。以上事实,有谢启标为王歆让出具的《承诺书》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歆让与谢启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王歆让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谢启标支付租金及押金的义务,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双方解除合同后,谢启标未能履行退还王歆让租金的承诺。基于上述事实,故对谢启标要求王歆让退还租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启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歆让租金十二万元及逾期利息六千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被告谢启标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童学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旻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