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5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正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全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625刑初117号公诉机关马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正全,男,1965年7月3日生,苗族,文盲,农民,家住。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某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正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正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马关县公安局接匿名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杨正全家中查获火药枪一支。经查,该枪系杨正全所有。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正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证人陶某、张某1、张某2、杨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枪支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三品、违禁物品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全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经质证被告人杨正全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正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杨正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正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永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名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