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617号原告王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燕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敏 搜索“”